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
一、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設置
公司於111年8月9日董事會通過設置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於111年11月8日修訂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涵蓋環境永續、社會公益、公司治理、風險管理等工作小組。112年上半年度董事會提報「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審議後上傳公司網站相關資訊。
遵循《ESG 政策》的願景與使命,達航科技以「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為管理平台, 呼應全球永續發展趨勢與公司成長需求,以具體行動落實永續思維,為利害關係人持續創造價值。
「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檢視攸關公司營運的ESG 議題,訂定中長期發展方向與目標,合力擘畫鏈結公司核心優勢的永續發展目標推動藍圖,每季由「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主席向董事會報告ESG 執行成果及未來工作計畫,由董事會督導公司永續發展進程。
二、企業永續發展委員:
金谷保彥董事長、梁江蔚獨立董事、顏彤笏獨立董事、孫逸敏總經理共計四人。相關專業資格與經驗如下
成員 | 專業資格與經驗 |
金谷保彥董事長 | 具有五年以上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具有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歷任Hitachi Via Mechanics Ltd.專務取締役。目前擔任本公司董事、及大船企業日本株式會社社長。金谷保彥先生亦為本公司製造研發處負責人,尤其專精雷射鑽孔機及機械鑽孔機之研究開發,有助於本公司目前營運需要及未來業務拓展。 |
梁江蔚 獨立董事 | 具有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歷任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經理、菱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及總經理、亞泰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及總經理。梁江蔚先生係工科背景出身,早期負責中信集團從事鑽孔機、繞線機、壓合機等設備代理銷售,離開中信集團後從事影像組成、線性感測模組等科技行業,並精通英日文,與日系客戶關係良好,對本公司在產業拓廣及日系客戶的業務開發有相當助益。目前擔任怡豐 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虹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
顏彤笏 獨立董事 | 具有商務、財務等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歷任The Walt Diseny Company財務監査經理、Fox Japan SeniorAccountant、大船企業⽇本株式会社經理擔當者、PWC TW監査員。 目前擔任US Amazon Studios 財務經理, |
孫逸敏 總經理 | 具有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目前擔任本公司總經理,並兼任OFUNA TECHNOLOGY CO.,LTD. Korea Branch 總經理、佐登妮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
三、年度工作重點及運作情形
永續發展委員會主要負責監督公司 永續發展與推動指導。環境永續之環境管理、溫室氣體盤查、環境保護等;公司治理之股東權益、強化董事會運作、利害關係人權益、資訊透明度等;社會公司之人權公約遵循、性別平等、員工福利、教育推廣等;風險管理之風險治理與文化、風險辨識與胃納、風險政策與程序等 。委員會於 113年及112年分別召開3次及1次會議,委員平均出席率為 100% 。各年度並無特殊狀況。本公司 永續發展 委員會與 內部人員溝通狀況良 好。詳細資訊可參考達航科技112年度年報。
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一條(訂定依據及宗旨)
為實踐本公司及子公司永續發展目標,並強化永續治理,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 理實務守則」第二十七條及「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第九條之規定, 設置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 稱「本組織規程」),以資遵循。。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會之人數、任期、職權、議事規則及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之資源等事項,除 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組織規程之規定。
第三條 (公告備查)
本公司應將本組織規程之內容置於本公司網站及公開資訊觀測站,以備查詢。
第四條(委員會、推動及執行單位之組成)
本委員會成員人數不得少於三人,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委員會成員資格應具備 企業永續專業知識與能力,且至少一名董事參與督導。 本委員會得視公司規模大小、產業性質或其他健全永續發展管理之情形,設立永 續發展之專(兼)職單位,且得指派高階經理人擔任永續長,以確保本公司永續 發展相關工作之推動。 永續長或具相當職務之人得視各部門永續發展業務之需求,組成跨部門小組,執 行永續發展事務。
第五條(委員會成員之任期及補選)
本委員會成員任期以配合董事會之任期為原則,得連選得連任。 本委員會成員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三人者,應於最近一次董事會補行委 任之。
第六條 (委員會、推動及執行單位之職權)
本委員會秉於董事會之授權,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提報董事會:
一、制定、推動及強化公司永續發展政策、年度計畫及策略等。
二、檢討、追蹤與修訂永續發展執行情形與成效。
三、督導永續資訊揭露事項並審議永續報告書。
四、督導本公司及子公司永續發展守則之業務或其他經董事會決議之永續發展相 關工作之執行。
永續發展之專兼)職單位協助本委員會推行各項計畫,涵蓋下列編組任務,並 向本委員會呈報永續發展之執行情形:
一、公司治理小組:負責公司治理之法令遵循、訂定合理之薪酬政策及員工績效 考核制度、教育訓練,及利害關係人溝通機制,以實踐公司永續發展之目標。
二、永續環境小組:負責環境管理制度、遵循環境相關法規及國際準則等、評估 永續轉型、提升資源使用率、氣候變遷因應機制,及設立環境管理專責單位或人 員,以達成環境永續之目標。
三、社會公益小組:負責人權管理政策與程序、遵循人權相關法規及國際準則等、 建立組織內所有成員(如員工、子公司、合資等)及價值鏈重要成員內外部溝通、 評估相關風險及管理機制,及促進社區發展及文化發展,以達成永續經營之目 標。
四、永續資訊揭露小組:負責永續資訊管理政策、遵循永續資訊揭露之相關法規 及國際準則等,充分揭露具攸關性及可靠性之永續資訊,以提升永續資訊透明 度。
五、風險管理小組:考量公司規模、業務特性、風險性質與營運活動,建置完善 的風險治理與管理架構,透過董事會、功能性委員會及高階管理階層的參與,推 動由上而下的風險管理文化,提供全體員工風險管理相關專業訓練等方式,將風 險管理意識融入至日常決策及營運活動中,形塑全方位的企業風險管理文化。使 風險管理與公司之策略、目標產生連結,定調公司重大風險項目提升風險辨識結 果之全面性、前瞻性與完整性,並向下宣導及展開對應之風險控管與因應,以合 理確保公司策略目標之達成。
跨部門小組執行前項編組之業務、彙整執行計畫或其他永續相關事務,並向永續 發展之專(兼)職單位或本委員會提報執行成果。
第七條 (會議召開及召集)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本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委員會成員。但有緊急情事者, 不在此限。召集通知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為之。 本委員會由全體成員推舉一人擔任召集人,並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請 假或因故不能召集會議,由其指定委員會之其他成員代理之;該召集人未指定代 理人者,由委員會之其他成員推舉一人代理之。 本委員會得請本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 他企業永續專業人員列席會議並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本委員會召開時,應備妥相關資料供與會之委員會成員隨時查考。
本委員會成員委託其他成員代理出席委員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且列舉召 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第三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八條(議程與出席)
本委員會會議議程由召集人訂定,其他成員亦得提供議案供委員會討論。 會議議程應事先提供予委員會成員。 本委員會召開時,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成員簽到,並供查考。 本委員會之成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委託其他成員代理出席; 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九條(決議方法)
本委員會為決議時,除法令或章程、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表決時如經本委員會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 同。 本委員會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紀錄。
第十條(利益迴避)
委員會之成員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有利害關係者,應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 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 避,並不得代理其他成員行使其表決權。本委員會成員之配偶及二親等內血親, 就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委員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因第一項規定,致本委員會無法決議者,應向董事會報告,由董事會為決議。
第十一條(議事錄)
本委員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屆次(或年次)及時間地點。
二、主席之姓名。
三、成員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依前條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成員姓名 及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委員會成員之 反對或保留意見。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委員會之成員、專家及其 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成員姓名及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 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委員會成員之反對或保留意見。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本委員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視訊影音資料亦為議 事錄之一部分。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委員會成員, 並應呈報董事會及列入公司重要檔案,且應保存五年;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 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本委員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應續予保存 至訴訟終結止。
第十二條(會議決議之辦理)
經本委員會基於第六條所定職權之決議事項,或依第十三條決議委任專業人員之 20CX1_0029-03 4 後續執行工作,得授權召集人或本委員會其他成員續行辦理,並於執行期間向本 委員會為書面報告,必要時應於下一次會議提報本委員會追認或報告。
第十三條(行使職權之資源)
本委員會得經決議,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就行使職權有關之事項 為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諮詢,其相關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四條(施行及修訂)
本組織規程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本規程制訂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九日。
永續發展實務守則
為協助本公司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並促成經濟、環境及社會之進步,以達永續發 展之目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爰共同制定本實務守則,以 資遵循。
本公司參照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訂定公司本身之永續發展 實務守則,以管理其對經濟、環境及社會風險與影響。
第一條 本守則以本公司為適用對象,其範圍包括公司及其集團企業之整體營運活動。 本守則鼓勵公司於從事企業經營之同時,積極實踐永續發展,以符合國 際發展趨勢,並透過企業公民擔當,提升國家經濟貢獻,改善員工、社區、社會之生活品質,促進以永續發展為本之競爭優勢。
第二條 本公司推動永續發展,應注意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在追求永續經營與獲 利之同時,重視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之因素,並將其納入公司管理方 針與營運活動。 本公司應依重大性原則,進行與公司營運相關之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 議題之風險評估,並訂定相關風險管理政策或策略。
第三條 本公司對於永續發展之實踐,宜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落實公司治理。
二、發展永續環境。
三、維護社會公益。
四、加強企業永續發展資訊揭露。
第四條 本公司應考量國內外永續發展之發展趨勢與企業核心業務之關 聯性、公司本身及其集團企業整體營運活動對利害關係人之影響等,訂定永續發展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經董事會通過 後,並提股東會報告。 股東提出涉及永續發展之相關議案時,公司董事會宜審酌列為股東會議案。
第五條 本公司宜遵循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及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建置有效之治理架構及相關道德標準,以健全公司治理。
第六條 本公司之董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企業實踐永續發展,並 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以確保永續發展政策之落實。 本公司之董事會於公司推動永續發展時,宜充分考量利害關係人之利益 並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出永續發展使命或願景,制定永續發展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
二、將永續發展納入公司之營運活動與發展方向,並核定永續發展之具體推動計畫。
三、確保永續發展相關資訊揭露之即時性與正確性。
本公司針對營運活動所產生之經濟、環境及社會議題,應由董事會 授權高階管理階層處理,並向董事會報告處理情形,其作業處理流程及 各相關負責之人員應具體明確。
第七條 本公司宜定期舉辦推動永續發展之教育訓練,包括宣導前條第二項等事 項。
第八條 本公司為健全永續發展之管理,宜建立推動永續發展之治理架構,且設置推動永續發展之專(兼)職單位,負責永續發展政策、制度或相關管 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之提出及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本公司宜訂定合理之薪資報酬政策,以確保薪酬規劃能符合組織策略目 標及利害關係人利益。
員工績效考核制度宜與永續發展政策結合,並設立明確有效之獎勵及懲 戒制度。
第九條 本公司應本於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辨識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並於公司網站設置利害關係人專區;透過適當溝通方式,瞭解利害關係人之合理 期望及需求,並妥適回應其所關切之重要永續發展議題。
第十條 本公司應遵循環境相關法規及相關之國際準則,適切地保護自然環境, 且於執行營運活動及內部管理時,應致力於達成環境永續之目標。
第十一條 本公司宜致力於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使用對環境負荷衝擊低之再 生物料,使地球資源能永續利用。
第十二條 本公司宜依其產業特性建立合適之環境管理制度,該制度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收集與評估營運活動對自然環境所造成影響之充分且及時之資訊。
二、建立可衡量之環境永續目標,並定期檢討其發展之持續性及相關性。
三、訂定具體計畫或行動方案等執行措施,定期檢討其運行之成效。
第十三條 本公司宜設立環境管理專責單位或人員,以擬訂、推動及維護相關環境管理制度及具體行動方案,並定期舉辦對管理階層及員工之環境教育課程。
第十四條 本公司宜考慮營運對生態效益之影響,促進及宣導永續消費之概念, 並依下列原則從事研發、採購、生產、作業及服務等營運活動,以降低公司營運對自然環境及人類之衝擊:
一、減少產品與服務之資源及能源消耗。
二、減少污染物、有毒物及廢棄物之排放,並應妥善處理廢棄物。
三、增進原料或產品之可回收性與再利用。
四、使可再生資源達到最大限度之永續使用。
五、延長產品之耐久性。
六、增加產品與服務之效能。
第十五條 為提升水資源之使用效率,本公司應妥善與永續利用水資源,並訂定相關管理措施。 本公司應興建與強化相關環境保護處理設施,以避免污染水、空氣與土 地;並盡最大努力減少對人類健康與環境之不利影響,採行最佳可行的污染防治和控制技術之措施。
第十六條 本公司宜評估氣候變遷對企業現在及未來的潛在風險與機會,並採 取相關之因應措施。 本公司宜採用國內外通用之標準或指引,執行企業溫室氣體盤查並予以 揭露,其範疇宜包括:
一、直接溫室氣體排放:溫室氣體排放源為公司所擁有或控制。
二、間接溫室氣體排放:輸入電力、熱或蒸汽等能源利用所產生者。
三、其他間接排放:公司活動產生之排放,非屬能源間接排放,而係來 自於其他公司所擁有或控制之排放源。
本公司宜統計溫室氣體排放量、用水量及廢棄物總重量,並制定節能減 碳、溫室氣體減量、減少用水或其他廢棄物管理之政策,及將碳權之取 得納入公司減碳策略規劃中,且據以推動,以降低公司營運活動對氣候 變遷之衝擊。
第十七條 本公司應遵守相關法規,及遵循國際人權公約,如性別平等、工作 權及禁止歧視等權利。 本公司為履行其保障人權之責任,應制定相關之管理政策與程序,其包 括:
一、提出企業之人權政策或聲明。
二、評估公司營運活動及內部管理對人權之影響,並訂定相應之處理程 序。
三、定期檢討企業人權政策或聲明之實效。
四、涉及人權侵害時,應揭露對所涉利害關係人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應遵循國際公認之勞動人權,如結社自由、集體協商權、關懷弱 勢族群、禁用童工、消除各種形式之強迫勞動、消除僱傭與就業歧視等, 並確認其人力資源運用政策無性別、種族、社經階級、年齡、婚姻與家庭狀況等差別待遇,以落實就業、雇用條件、薪酬、福利、訓練、考評與升遷機會之平等及公允。 對於危害勞工權益之情事,本公司應提供有效及適當之申訴機制,確保 申訴過程之平等、透明。申訴管道應簡明、便捷與暢通,且對員工之申訴應予以妥適之回應。
第十八條 本公司應提供員工資訊,使其了解依營運所在地國家之勞動法律及 其所享有之權利。
第十九條 本公司宜提供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工作環境,包括提供必要之健康與 急救設施,並致力於降低對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危害因子,以預防職業上災害。
本公司宜對員工定期實施安全與健康教育訓練。
第二十條 本公司宜為員工之職涯發展創造良好環境,並建立有效之職涯能力 發展培訓計畫。
本公司應訂定及實施合理員工福利措施(包括薪酬、休假及其他福利等), 並將經營績效或成果適當反映於員工薪酬,以確保人力資源之招募、留 任和鼓勵,達成永續經營之目標。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應建立員工定期溝通對話之管道,讓員工對於公司之經營管 理活動和決策,有獲得資訊及表達意見之權利。 本公司應尊重員工代表針對工作條件行使協商之權力,並提供員工必要之資訊與硬體設施,以促進雇主與員工及員工代表間之協商與合作。 本公司應以合理方式通知對員工可能造成重大影響之營運變動。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應對產品與服務負責並重視行銷倫理。其研發、採購、生產、 作業及服務流程,應確保產品及服務資訊之透明性及安全性,制定且公開其消費者權益政策,並落實於營運活動,以防止產品或服務損害消費 者權益、健康與安全。
第二十二條之一 本公司對其產品或服務所面對之客戶或消費者,宜以公平合理 之方式對待,其方式包括訂約公平誠信、注意與忠實義務、廣告招攬真 實、商品或服務適合度、告知與揭露、酬金與業績衡平、申訴保障、業務人員專業性等原則,並訂定相關執行策略及具體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應依政府法規與產業之相關規範,確保產品與服務品質。 本公司對產品與服務之顧客健康與安全、客戶隱私、行銷及標示,應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不得有欺騙、誤導、詐欺或任何其他破壞消費者信任、損害消費者權益之行為。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宜評估並管理可能造成營運中斷之各種風險,降低其對於消 費者與社會造成之衝擊。
本公司宜對其產品與服務提供透明且有效之消費者申訴程序,公平、即 時處理消費者之申訴,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確實尊重消費者之隱私權,保護消費者提供之個人資料。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宜評估採購行為對供應來源社區之環境與社會之影響,並與其供應商合作,共同致力落實企業社會責任。
本公司宜訂定供應商管理政策,要求供應商在環保、職業安全衛生或勞 動人權等議題遵循相關規範,於商業往來之前,宜評估其供應商是否有影響環境與社會之紀錄,避免與企業之社會責任政策牴觸者進行交易。 本公司與其主要供應商簽訂契約時,其內容宜包含遵守雙方之企業社會 責任政策,及供應商如涉及違反政策,且對供應來源社區之環境與社會造成顯著影響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應評估公司經營對社區之影響,並適當聘用公司營運所在地之人力,以增進社區認同。
本公司宜經由股權投資、商業活動、捐贈、企業志工服務或其他公益專 業服務等,將資源投入透過商業模式解決社會或環境問題之組織,或參 與社區發展及社區教育之公民組織、慈善公益團體及政府機構之相關活 動,以促進社區發展。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應依相關法規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辦理資訊公開, 並應充分揭露具攸關性及可靠性之永續發展相關資訊,以提升資訊透明度。 本公司揭露永續發展之相關資訊如下:
一、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永續發展之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
二、落實公司治理、發展永續環境及維護社會公益等因素對公司營運與財務狀況所產生之風險與影響。
三、公司為永續發展所擬定之履行目標、措施及實施績效。
四、主要利害關係人及其關注之議題。
五、主要供應商對環境與社會重大議題之管理與績效資訊之揭露。
六、其他永續發展相關資訊。
第二十七條之一 本公司宜經由捐贈、贊助、投資、採購、策略合作、企業志願技術服務或其他支持模式,持續將資源挹注文化藝術活動或文化創意產業,以促進文化發展。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編製永續報告書應採用國際上廣泛認可之準則或指引,以揭 露推動永續發展情形,並宜取得第三方確信或保證,以提高資訊可靠性。 其內容宜包括:
一、實施永續發展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
二、主要利害關係人及其關注之議題。
三、公司於落實公司治理、發展永續環境、維護社會公益及促進經濟發 展之執行績效與檢討。
四、未來之改進方向與目標。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永續發展相關準則之發展及企業環境之 變遷,據以檢討並改進公司所建置之永續發展制度,以提升推動永續發 展成效。
第三十條 本守則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本守則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二條 本守則制定於民國一零九年八月十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一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一一十三年十一月七日。